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2015年4月19日 星期日
法院判決李宇春大陸 WHY ME 演唱會不侵權他人商標
中國「超級女聲」西元2005年總冠軍,也是著名女歌手和女演員等多重身分的李宇春,
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陸續於2006年、2008年、2009年等年度舉辦多次 why me 演唱會,
然而最近卻有位於中國重慶的「雨迷家工贸有限公司」向李宇春的藝術工作室提起商標爭訟,目前二審判決李宇春在演唱會活動使用 WHY ME 不侵權該公司商標。
商標判斷是否侵權需視整體商標樣態是否近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另外就算商標是近似,也會因為善意先使用或合理使用,主觀上沒有侵權而不會被論以商標侵權,自不受商標專用權拘束。
查本案聲稱李宇春侵權之「雨迷家工贸有限公司」(後稱雨迷家),於西元2008年提出商標申請,後於2010年初審公告三個月後無人異議核准註冊。
而李宇春實際上使用的演唱會廣告行銷形式如下,可看出使用上有一定差距。所謂使用上怎麼有一定差距,可從1. 字音、2.字義、3.外觀及整體識別性上看出。雖然 why me 的確是完全遇到雨迷家的商標英文部分,但從李宇春演唱會的海報和宣傳照片可看出,大多都會再另外明示歌手名稱和演唱會其他資訊,故較沒有歌迷因為 WHY ME 商標出現而混淆誤認的問題。
本文認為李宇春實際上並沒有商標侵權犯意,因為從西元2006年她開辦不插電演唱會就開始使用 why me 的英文名稱,早於雨迷家商標申請的時間。然在北京新浪網關於該商標侵權訴訟的新聞中並未特別指出判決文中有提到善意使用的內容。
GOOGLE 搜尋 「WHY ME 李宇春」找到李宇春使用 WHY ME 的資料。 |
然而回歸到商標仍須先申請才能取得專用權,所以為了早日取得商標權,一方面從保護的角度合理使用,一方面從防禦的角度避免他人搶註或英雄所見略同而同名,若有喜歡的名稱,在沒有商標前案或不專用疑慮的情況下,還是建議盡快向商標局(大陸)或智慧財產局(台灣)提出申請。
就這個 why me 李宇春事件也可另外討論幾點。
日後在提出商標申請時若申請人有規劃商標中各個組成要件有分開使用的情況,例如金銳商標事務所,有可能偶爾在英文 DM 上只會出現 GOLDKEEN ,那就會建議商標提出申請時將英文和中文名稱,「金銳」、「GOLDKEEN」分開提出申請。
就算商標在申請人還沒有維護智慧財產權經費時,也盡量能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和最早使用的時間,不論是宣傳DM、部落格文、報價單、給客戶的收據、出貨單或報章雜誌報導資料等等,對未來主張商標權益或著作權侵權爭議時都很有幫助。
以上是針對李宇春演唱會名商標侵權爭議的討論,如果有意見想提供給我,或有商標申請的問題想要提出,非常歡迎,請來信 ip@gold-keen.com 找安娜,謝謝你。
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身為台商,您不可不知大陸商標授權、轉讓的準備資料
客戶提問:「大陸商標已經申請核准,我想授權給大陸其他公司廣告行銷使用,
我是不是需要先移轉給大陸自己的公司,才可以授權對方呢?」
答:「由於大陸個人是不能直接送商標申請,申請人身分須為公司;然台灣個人是可以申請大陸商標的。另外大陸商標授權,並不需要雙方都是公司!故可以考慮直接進行商標授權,不需要移轉給自己在大陸開設的公司,再授權對方!」
以上小劇場結束哈哈哈
基本上商標授權事宜,可以討論的是雙方是什麼樣子的合作關係。如果確認之後商標權都是交給受讓人擁有/處理,則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在台灣則稱這個程序為「商標移轉」。
若只是授權對方在一段期間內可以專屬/非專屬使用該 logo,則與對方簽屬授權合約後,
建議向官方申請授權登記,在大陸稱這個程序為「許可」!
以上提到的兩個程序,由於都是涉及雙方重要的權利,故官方目前要求雙方皆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且加蓋印章(亦即需要正本),在台灣這個身分證明文件就叫做「營業事項登記卡」。
另外授權登記更重要的好處是可以對抗第三人,所謂對抗不是打架鬧事或什麼負面的意思,而是針對法律上關係,在官方有登記,才能發揮效果,不僅雙方講好,對其他人也生效力,若未來發生法律糾紛較有保障。
金銳事務所諮詢電話0975-205-855
我是不是需要先移轉給大陸自己的公司,才可以授權對方呢?」
答:「由於大陸個人是不能直接送商標申請,申請人身分須為公司;然台灣個人是可以申請大陸商標的。另外大陸商標授權,並不需要雙方都是公司!故可以考慮直接進行商標授權,不需要移轉給自己在大陸開設的公司,再授權對方!」
以上小劇場結束哈哈哈
基本上商標授權事宜,可以討論的是雙方是什麼樣子的合作關係。如果確認之後商標權都是交給受讓人擁有/處理,則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在台灣則稱這個程序為「商標移轉」。
若只是授權對方在一段期間內可以專屬/非專屬使用該 logo,則與對方簽屬授權合約後,
建議向官方申請授權登記,在大陸稱這個程序為「許可」!
以上提到的兩個程序,由於都是涉及雙方重要的權利,故官方目前要求雙方皆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且加蓋印章(亦即需要正本),在台灣這個身分證明文件就叫做「營業事項登記卡」。
另外授權登記更重要的好處是可以對抗第三人,所謂對抗不是打架鬧事或什麼負面的意思,而是針對法律上關係,在官方有登記,才能發揮效果,不僅雙方講好,對其他人也生效力,若未來發生法律糾紛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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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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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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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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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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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簽署用印之轉讓書
2. 雙方商標委任書
3.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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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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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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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用印許可申請書
2. 雙方用印商標委任書
3.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加蓋印章]
4. 商標註冊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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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合同簽訂之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去備案
*
非強制,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許可申請書不可塗改,印章需同申請
|
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關於員工離職,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讓所有老闆都驚呆了
剛好手邊報告餐飲業老闆關於離職金問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年資
|
資遣費
|
滿半年
|
0.25 個月
|
滿一年
|
0.5 個月
|
滿 2 年
|
1 個月
|
以此類推
|
所以在3個月內民間企業所謂「試用期」期間資遣員工,
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付給勞工一定資遣費,
假設過去該勞工任職期間一個月平均薪水是 50,000 元,
則第 3 個月因為不適任問題請員工走人,資遣費為 50,000[元]*(0.5*3[月]/12[月])=6,250[元]。
所以試用期內請員工走人,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按比例給付勞工資遣費!
根據該餐飲業老闆表示,我國勞基法真的很保護勞工,希望以上試算對小勞工和小老闆有所幫助。
如果你想更了解商標申請的事情,請 email :ip@gold-keen.com 姚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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