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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身為台商,您不可不知大陸商標授權、轉讓的準備資料

客戶提問:「大陸商標已經申請核准,我想授權給大陸其他公司廣告行銷使用,
我是不是需要先移轉給大陸自己的公司,才可以授權對方呢?」

答:「由於大陸個人是不能直接送商標申請,申請人身分須為公司;然台灣個人是可以申請大陸商標的。另外大陸商標授權,並不需要雙方都是公司!故可以考慮直接進行商標授權,不需要移轉給自己在大陸開設的公司,再授權對方!」

以上小劇場結束哈哈哈

基本上商標授權事宜,可以討論的是雙方是什麼樣子的合作關係。如果確認之後商標權都是交給受讓人擁有/處理,則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在台灣則稱這個程序為「商標移轉」。

若只是授權對方在一段期間內可以專屬/非專屬使用該 logo,則與對方簽屬授權合約後,
建議向官方申請授權登記,在大陸稱這個程序為「許可」!

以上提到的兩個程序,由於都是涉及雙方重要的權利,故官方目前要求雙方皆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且加蓋印章(亦即需要正本),在台灣這個身分證明文件就叫做「營業事項登記卡」。

另外授權登記更重要的好處是可以對抗第三人,所謂對抗不是打架鬧事或什麼負面的意思,而是針對法律上關係,在官方有登記,才能發揮效果,不僅雙方講好,對其他人也生效力,若未來發生法律糾紛較有保障。

金銳事務所諮詢電話0975-205-855
程序
所需資料
備註
轉讓
1.      雙方簽署用印之轉讓書
2.      雙方商標委任書
3.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加蓋印章]
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授權登記(許可)
1.     雙方用印許可申請書
2.      雙方用印商標委任書
3.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 [加蓋印章]
4.      商標註冊證影本
* 許可合同簽訂之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去備案
* 非強制,但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許可申請書不可塗改,印章需同申請

2014年5月15日 星期四

金銳小學堂:智慧財產權中的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牛牛,待會會借他的人格權舉個小例子
1.著作權與常見智慧財產權比較
 A.定義: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智慧的表達方式,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概念,商標保護的是廣告行銷用的品牌名稱。
 B. 例子:舉軟體來說,電腦軟體(也許可替換成 APP )藉由 JAVA 或 C++ 或 MATLAB 或其他程式寫出來的語言是著作權;而軟體本身特殊的方法、流程、達到的功效則是專利(現在新型抓比較嚴,如果沒有結構,軟體專利應該要申請發明專利);最後商人廣告行銷該軟體或 APP 時想出來的名稱例如「Any.do」、「蕃茄鐘」、「小影」等等才是商標權

2.著作權種類:
基本上著作人一旦完成著作,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就到手了,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A.著作財產權:若為公司僱用人,除非特殊約定,否則在職務範圍內所為的著作,視為公司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一身,無法剝奪。但由於出資人(公司、邀稿人、老闆娘、教授?)可於契約明訂合意出資人為著作人,所以…也不是真的只有完成創作的人就一定會有人格權。

3.情境提點:
李卡爾分別找了牛牛網頁設計公司或糖糖影片傳播公司完成一個網站和一支宣傳影片,但李卡爾事後又另外找了一間整合行銷公司,修改上述網站和影片內容,是否涉及著作權中的改作權問題?
 A.定義此處的著作權:改作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李卡爾出資請牛牛和糖糖完成著作,基本上契約若未明定則著作財產權屬出資人,人格權則分別歸屬牛牛和糖糖。由此可見李卡爾已經取得前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B.分析:由於修改上述網站和影片內容屬於改作權範圍,但是李卡爾出資,擁有網站和影片的財產權,因此出資的李卡爾大致上看起來不太會有侵犯到牛牛和糖糖著作權問題。
故遇到類似情形時,須先確定出資人與影片或網站公司簽立的契約內容,這就是為什麼契約白紙黑字明定對於雙方皆是保障的原因。

_(:3 」∠)_標題有點像是夢中的夢中的夢中人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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