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牛,待會會借他的人格權舉個小例子 |
A.定義: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智慧的表達方式,專利權保護的是技術、概念,商標保護的是廣告行銷用的品牌名稱。
B. 例子:舉軟體來說,電腦軟體(也許可替換成 APP )藉由 JAVA 或 C++ 或 MATLAB 或其他程式寫出來的語言是著作權;而軟體本身特殊的方法、流程、達到的功效則是專利(現在新型抓比較嚴,如果沒有結構,軟體專利應該要申請發明專利);最後商人廣告行銷該軟體或 APP 時想出來的名稱例如「Any.do」、「蕃茄鐘」、「小影」等等才是商標權。
2.著作權種類:
基本上著作人一旦完成著作,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就到手了,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
A.著作財產權:若為公司僱用人,除非特殊約定,否則在職務範圍內所為的著作,視為公司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一身,無法剝奪。但由於出資人(公司、邀稿人、老闆娘、教授?)可於契約明訂合意出資人為著作人,所以…也不是真的只有完成創作的人就一定會有人格權。
3.情境提點:
李卡爾分別找了牛牛網頁設計公司或糖糖影片傳播公司完成一個網站和一支宣傳影片,但李卡爾事後又另外找了一間整合行銷公司,修改上述網站和影片內容,是否涉及著作權中的改作權問題?
A.定義此處的著作權:改作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李卡爾出資請牛牛和糖糖完成著作,基本上契約若未明定則著作財產權屬出資人,人格權則分別歸屬牛牛和糖糖。由此可見李卡爾已經取得前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B.分析:由於修改上述網站和影片內容屬於改作權範圍,但是李卡爾出資,擁有網站和影片的財產權,因此出資的李卡爾大致上看起來不太會有侵犯到牛牛和糖糖著作權問題。
故遇到類似情形時,須先確定出資人與影片或網站公司簽立的契約內容,這就是為什麼契約白紙黑字明定對於雙方皆是保障的原因。
_(:3 」∠)_標題有點像是夢中的夢中的夢中人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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