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陸續於2006年、2008年、2009年等年度舉辦多次 why me 演唱會,
然而最近卻有位於中國重慶的「雨迷家工贸有限公司」向李宇春的藝術工作室提起商標爭訟,目前二審判決李宇春在演唱會活動使用 WHY ME 不侵權該公司商標。
商標判斷是否侵權需視整體商標樣態是否近似,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另外就算商標是近似,也會因為善意先使用或合理使用,主觀上沒有侵權而不會被論以商標侵權,自不受商標專用權拘束。
查本案聲稱李宇春侵權之「雨迷家工贸有限公司」(後稱雨迷家),於西元2008年提出商標申請,後於2010年初審公告三個月後無人異議核准註冊。
而李宇春實際上使用的演唱會廣告行銷形式如下,可看出使用上有一定差距。所謂使用上怎麼有一定差距,可從1. 字音、2.字義、3.外觀及整體識別性上看出。雖然 why me 的確是完全遇到雨迷家的商標英文部分,但從李宇春演唱會的海報和宣傳照片可看出,大多都會再另外明示歌手名稱和演唱會其他資訊,故較沒有歌迷因為 WHY ME 商標出現而混淆誤認的問題。
本文認為李宇春實際上並沒有商標侵權犯意,因為從西元2006年她開辦不插電演唱會就開始使用 why me 的英文名稱,早於雨迷家商標申請的時間。然在北京新浪網關於該商標侵權訴訟的新聞中並未特別指出判決文中有提到善意使用的內容。
GOOGLE 搜尋 「WHY ME 李宇春」找到李宇春使用 WHY ME 的資料。 |
然而回歸到商標仍須先申請才能取得專用權,所以為了早日取得商標權,一方面從保護的角度合理使用,一方面從防禦的角度避免他人搶註或英雄所見略同而同名,若有喜歡的名稱,在沒有商標前案或不專用疑慮的情況下,還是建議盡快向商標局(大陸)或智慧財產局(台灣)提出申請。
就這個 why me 李宇春事件也可另外討論幾點。
日後在提出商標申請時若申請人有規劃商標中各個組成要件有分開使用的情況,例如金銳商標事務所,有可能偶爾在英文 DM 上只會出現 GOLDKEEN ,那就會建議商標提出申請時將英文和中文名稱,「金銳」、「GOLDKEEN」分開提出申請。
就算商標在申請人還沒有維護智慧財產權經費時,也盡量能保存商標使用證據和最早使用的時間,不論是宣傳DM、部落格文、報價單、給客戶的收據、出貨單或報章雜誌報導資料等等,對未來主張商標權益或著作權侵權爭議時都很有幫助。
以上是針對李宇春演唱會名商標侵權爭議的討論,如果有意見想提供給我,或有商標申請的問題想要提出,非常歡迎,請來信 ip@gold-keen.com 找安娜,謝謝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