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 星期四

關於員工離職,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讓所有老闆都驚呆了

剛好手邊報告餐飲業老闆關於離職金問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年資
資遣費
滿半年
0.25 個月
滿一年
0.5 個月
滿  
個月
以此類推

所以在3個月內民間企業所謂「試用期」期間資遣員工,

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付給勞工一定資遣費,

假設過去該勞工任職期間一個月平均薪水是 50,000 元,

則第 3 個月因為不適任問題請員工走人,資遣費為 50,000[元]*(0.5*3[月]/12[月])=6,250[元]。


所以試用期內請員工走人,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按比例給付勞工資遣費!

根據該餐飲業老闆表示,我國勞基法真的很保護勞工,希望以上試算對小勞工和小老闆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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