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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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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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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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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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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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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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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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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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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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3個月內民間企業所謂「試用期」期間資遣員工,
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付給勞工一定資遣費,
假設過去該勞工任職期間一個月平均薪水是 50,000 元,
則第 3 個月因為不適任問題請員工走人,資遣費為 50,000[元]*(0.5*3[月]/12[月])=6,250[元]。
所以試用期內請員工走人,依照勞基法規定仍須按比例給付勞工資遣費!
根據該餐飲業老闆表示,我國勞基法真的很保護勞工,希望以上試算對小勞工和小老闆有所幫助。
如果你想更了解商標申請的事情,請 email :ip@gold-keen.com 姚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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